利用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可以追溯調整的政策,將本應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的固定資產清理損失,通過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追溯調整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。
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:“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,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,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,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。”而個別企業,將以前年度拆除的房屋建筑物不及時作清理,仍然在固定資產賬戶反映,本年利用減值準備的會計政策變更,通過全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方法,追溯調整至以前年度。因為按過去的會計制度,固定資產清理損失應計入營業外支出,影響當期利潤。這樣,本來應該計入當期損益的固定資產清理損失,在以前年度隱藏了下來,而在今年又不影響當期損益。
筆者認為,企業的這一做法混淆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固定資產清理的界限。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前提條件是該項固定資產還存在,否則應作為報廢,通過固定資產清理核算。而這些已經報廢或拆除的固定資產,如果注冊會計師不認真履行對固定資產的抽查審計程序,是很難發現的。
新企業會計制度對長期投資做了修改:”……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凈虧損時,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。”取消了原準則中的例外條款,即”除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有其他額外的責任以外”。有的企業就利用這一規定進行做假。
有一家上市公司,其母公司為了調整該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,用50萬元注冊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小公司),母公司占股權比例80%。然后將上市公司難以收回準備進行折扣后方能收回的應收賬款,按賬面價值轉給這個小公司,并把上市公司的銷售折扣、折讓,也隨之轉移給了小公司,使得這家小公司成立1年就虧損2000萬元。但是小公司既使虧得再多,根據新會計制度母公司也只是承擔40萬元的有限責任。如果按過去的會計制度,由于母公司對小公司還有大額的應收賬款,一旦小公司破產清算,這些應收款項必定是無法收回的,因此可以視為有其他額外的責任,注冊會計師還有依據要求企業繼續確認損失。但現在就無法再這么要求了,明知企業在利用小公司轉移上市公司的虧損,母公司只在投資額范圍內確認損失卻不違反新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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